当下对于法院人最热的话题就是“执行”!
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当案件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就是“执行难”。其实,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随着大量执行案件的申请,一些“执行不能”案件也随之出现,纵使法官们用尽“洪荒之力”,也难以帮债权人拿回真金白银。
很多申请人无法正确区分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往往将所有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都归结为“执行难”。为满足大家需求,绥法小课堂现在开讲!通过案例,带你准确认识“执行不能”!
※以案释法※
案 例 一
案件简介:被执行人王某在驾驶三轮车时将申请人刘某撞伤,经过诊断后将刘某定为十级伤残,刘某向王某索要医疗费及赔偿金无果后向兰西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刘某114,135.07元。法律文书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王某系国家级精准扶贫对象,其生活来源全部依靠低保,且王某被定为二级伤残,无劳动能力,仅有的两间房屋靠乡政府修缮才能勉强居住。兰西法院将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刘某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目前每个法院都存在类似案件,因交通肇事引起的附带民事纠纷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原本家庭贫困的情况,对这突如其来的事故无能为力,致使案件在短期内没办法履行。针对这一类型的案件,经调查,若被执行人确因家庭贫困,没有收入来源,就可以确认为“执行不能”,进而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 例 二
案件简介:张某申请执行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海伦法院在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隋某向海伦法院提交了诊断书,证实其患有乳腺癌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也无经济来源,无执行能力。海伦法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情况,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海伦法院以终结执行做结案处理。
法官说法: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其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致使本案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经法院进行释法答疑,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法院执法作出终结执行结案的处理,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三:
案件简介:被执行人朴某因楼盘开发拖欠申请执行人赵某器材租赁费用3,693,857.00元、架子管198569米、扣件66780个。赵某多次向朴某索要租赁费用及器材无果后向安达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向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朴某既未及时报告财产,又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后执行法官多次与朴某电话联系,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朴某居住在珠海市,导致对其本人查找存在一定困难。后经法官全方位排查,被执行人朴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及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2018年3月,经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安达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碰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纵使让法官们用尽“浑身解数”、抱着“上天入地挖地三尺”的劲头,也难以帮债权人拿回真金白银。这种查无财产,造成了客观“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执行难”※
“执行难”主要是由于法院自身存在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或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等导致的。“执行不能”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属于客观上的不能。“执行不能”的案件,在平时的执行工作中,并不少见。除小部分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而终结执行外,大多数“执行不能”的案件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还会继续关注案件吗※
会滴!对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也并非放任不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会定期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通过这三个案例,相信大家已经能够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情形。请大家对执行工作给予多一些理解和支持。同时,尽可能地向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利于早日实现自身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