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总有人把“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混淆,下面,就请大家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到底有哪些区别:
区别一: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措施依然无法执行的案件。执行难: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各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这类案件中,以各种方式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为失信被执行人。
区别二:被执行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执行不能: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非恶意不履行责任,无需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执行难: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下面我们来通过几个案例具体了解一下:
一、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执行款项难到位
杨某申请执行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邓某肇事后被杨某起诉到明水法院要求赔偿车损10 000元。在杨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都未查到被执行人邓某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任何财产线索。于是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居住的村委会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邓某在事故发生后身体不好,没有劳动能力,家里只有一个老人和孩子,身份证地址的房屋是其父亲的房产,确实没有履行的能力。在调查财产的过程中申请人全程参与见证,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表示认可。该案被执行人缺乏履行给付义务的能力。
二:被执行人死亡,执行款项久难到位
葛某与黑龙江省鑫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源纸制品有限公司经法院判决,应向申请人葛某给付工程款3 80余万元。因被执行公司法人死亡,该公司经查询已被注销,望奎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调查仍未查到财产可供执行。
三:被执行人有财产拒不还款,经司法拘留被罚款后主动履行义务
某房屋租赁案,被执行人冯某替朋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到期后,该朋友以各种理由拖欠房租并悄悄搬离了租住房,由于房主找不到租房人,便找到了签订租房合同的冯某,要求冯某支付拖欠的房租,冯某拒绝房主要求。万般无奈之下,房主只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于原告请求判令冯某支付拖欠房租8000元给予了支持,判决冯某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支付8000元。法院执行员多次电话传唤冯某,其拒不到法院,也不履行判决。北林区法院决定对冯某给予拘留15天并罚款10000元的司法强制措施。
拘留期间,经过执行人员多次说服教育后,冯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悔过书并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房租款8000元及罚款10000元。针对冯某的悔过表现,区法院决定给予冯某改过的机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这三则案件中,案例一、二,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是执行不能案件;案例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为执行难案件。
法院面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采取的措施:
针对执行难,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等强制措施,甚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子女入读高收费学校、限制其出境等。针对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降低支付数额且该笔款项到位,该案即可办结。如果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未达成和解,法院多采取如下对策,以期破解“不能”的僵局: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定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或经申请执行人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案件予以恢复执行。给予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许多刑事案件被告人都是进城务工人员,缺乏履行能力,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这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可得到一定数额救助。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执行转破产”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的企业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在其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时,企业法人或企业债权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企业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产生的执行不能,在订立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增强市场风险预判能力,考虑承受范围,对对方提出的不动产及机动车抵押物,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在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前后,通过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牢固树立继续举证意识,一旦有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