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张某以抵押形式向王某借款20万元,逾期后,只给付部分利息。2014年8月25日王某起诉,法院判决张某支付26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张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月19日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张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后法院将其一套房屋拍卖并发出强迁公告,要求张某迁出房屋,张某拒绝迁出房屋,经司法拘留后,仍拒绝执行。执行法院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1月8日张某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被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某履行部分义务并就下欠款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对张某表示谅解。
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拒不迁出房屋,在法院采取拘留措施以后仍拒不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给予从轻处罚,2016年2月25日,肇东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