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刘某经营绥化市北林区某米业公司期间,拖欠农户粮款。2015年5月12日法院判决刘某给付粮款38万元,利息2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为逃避债务,隐瞒、转移并无偿转让财产,隐瞒经常居住地,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6月17日,刘某被列为网上逃犯,同年7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5日,刘某与申请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
刘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北林区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