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死刑废除经历了一个曲折而漫长的时期。从19世纪早期,塞缪尔·罗米利倡议改革“血腥法典”下的200多种死刑罪,到20世纪英国末期英国批准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正式废除死刑,两个世纪左右的时间,死刑制度改革的拥护者和反对者斗智斗勇,过程反复迂回。最终,死刑废除成为上个世纪英国刑罚制度最显著的变化。
提到死刑废除,也许很少有人会把它与刑事错案联系到一起。然而,把英国废除死刑运动推向高潮的却是这三起死刑错案:蒂莫西·伊文思案、德雷克·宾利案和露斯·埃利斯案。
蒂莫西·伊文思案中,法院以蒂莫西·伊文思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就以谋杀罪执行了被告蒂莫西·伊文思死刑,警方后来发现该案的真凶竟然是本案的证人。事后,英国政府企图用一份报告说明原判决的正确性,反而欲盖弥彰,这激起了广大民众的极大不满,之后的1966年,蒂莫西·伊文思才被死后赦免。
德雷克·宾利案中,主犯16岁的克里斯托福·克雷格和从犯19周岁的德雷克·宾利共同参与了入室行窃,同时主犯克雷格枪杀了一名警官。这起共同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主犯因犯罪时年仅16周岁而免于死刑,从犯因19周岁(超过18周岁)而被判处死刑并于1953年被执行死刑。主犯因为年龄问题逃过一劫,而从犯却被执行死刑,这引起了在英国长达40余年的争议,直到1993年,德雷克·宾利被皇家赦免。
露斯·埃利斯案中,被告人露斯·埃利斯是受害人以前的情人,因枪杀男友而被指控为谋杀罪,处以绞刑。但实际情况是被告人在遭男友暴力导致流产,陷入精神失常而杀死男友的。也就是说,本案的认定事实是存在错误的。
三起错案,三条无法挽回的无辜生命。英国20世纪50年代发生的这三起与错案有关的死刑案件,激起了英国民众废除死刑运动的呼声,扭转了更多的民众保留死刑的想法:财产刑可以通过返还财产来补偿,自由刑可以通过释放来弥补,而源于生命的不可恢复性,对被实施者来讲,死刑则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出现误判,影响极其恶劣而且深远,这也是为什么这三起错案会在当时的英国轰动良久。
关于如何纠正和遏制死刑错案的发生,学者专家们进行了很多有意义的设想:比如说改革死刑裁判制度,二审程序应成为必备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须以审判方式进行,并将其作为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正确对待“民意”和“民愤”,切忌以所谓的“民意”和“民愤”作为办案的依据。
然而,仔细推敲英国这三起死刑案件的是非曲直,我们发现它们的审判过程并非铁证如山、无可辩驳,也不是罪大恶极、非判死刑不可。然而,错误的死刑判决使得民怨沸腾,对司法公正极其不满。因此,我们对防治死刑错案的发生不妨做大胆的尝试:对现阶段有疑点的死刑类犯罪或者并非证据确凿的死刑类犯罪限制死刑的使用或者施以替代性的刑罚,等时机成熟时彻底废除死刑,从根本上遏制死刑类错误。
之所以在有疑点的死刑类犯罪或者并非证据确凿的死刑类犯罪上要限制死刑的使用或者施以替代性的刑罚,跟死刑目前存在的价值密切相关。反思现行刑罚制度中死刑存在的价值:死刑真的能够起到有效的预防犯罪、震慑犯罪的作用吗?从死刑产生震慑效果的机制来分析,绝大多数的犯罪人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严重至于死罪。也就是说,从死刑的预防效果来看,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效果值得质疑。
死刑的反对论者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世界各国死刑的存废情况与死罪率的变化进行了科学的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不少国家在废除死刑后,死罪率并未发生戏剧性的上升,而不少国家在恢复死刑后,死罪率也未见有大的下降。此种统计分析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人们传统观念对死刑价值的认定,因此形成了一个评估定义死刑新的视角:基于刑罚等价的理论,遭受死刑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但未必死刑就是对付“这种严重罪行”的唯一正当的刑罚,是不是还有其他刑罚方式可以取而代之呢?
关于死刑存废之是非论断,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早在18世纪就曾在其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直到如今,关于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一直在各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
根据大赦国际网站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大部分国家已经不再使用死刑。在198个国家中只有21个还使用死刑,比过去十年减少了三分之一。
无可厚非的是,基本上每个国家的死刑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完成,多是循序渐进、逐步展开。英国死刑废除也是大致经历了一个从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群体,到有死刑规定但是很少实行或者基本不实行,再到最终废除死刑的徐缓渐进的漫长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