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可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但这种影响并非只有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才可以消除。
是否创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区别行政确认行为和行政证明行为的重要标准。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故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证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