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我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原告刘淑兰已经82岁,患有严重的脑血栓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而她的两个儿子却互相攀比不尽赡养义务。老人通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向法庭提出了诉讼请求。对这一“家务事”,法庭本着依法办案、以情动人、不留后遗症的原则,几次到老人家了解情况,考虑到老人行动不便,我果断在老人的家中开庭审理了此案,判令她的两个儿子负担老人的医疗费和今后的赡养费共计6000余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我又跟踪督办,老人的两个儿子在干警们的耐心说教和真情感动下,惭愧地交纳了执行款。当老人接到干警们亲自送到她床前的医疗和赡养费时,激动得老泪纵横,感激地说:“没想到法庭这么快就解决了我的揪心难题,你真是咱老百姓的好法官啊!”围观的群众也从中受到了生动的法制和家庭美德教育。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这正是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职责所在,也正是基层法官最大的欣慰!
家住肇东市昌五镇三街村83岁的孙维革老人,因儿媳侵占其交通事故补偿金一事向法庭写信要求起诉,我收到来信后,立即登门了解有关情况,并亲自为其到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很快办理了审批立案手续,之后帮助联系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最终使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