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华与张某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2年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41866.00元,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一直未予执结,申请人张某华持续上访,多次进京。年初,院长徐立新在听取上访情况汇报后,专门组织执行局局长、办案人研究执行方案,针对案件特点确定四项工作措施:一是将张某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张某霞的出行;二是通知明水县社保局在张某霞去进行年度退休金认证时第一时间通知安达法院;三是通知张某霞的家属如再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将按拒执罪对张某霞移交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四是动员家属作其工作协商解决此案。慑于法律的强大压力,经过几个回合的细致工作,被执行人张某霞女儿终于于2016年8月2日主动与申请人张某华协商,代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执行款8万元。至此,一起执行长达十五年之久,十几次进京上访的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