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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法,不诚信的沉重代价

——张万平被追究拒执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12 15:19:55


   (一)案情回放

    2010年1210日被告人张万平、李忠玲(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肇东市紫都花园11号楼3单元601室作为抵押向王彦民借款人民币20万元。逾期后,张万平、李忠玲只给付部分利息并拒绝偿还下欠本金及利息。2014825日王彦民向肇东市人民法院起诉。20141029日该院判决张万平、李忠玲7日内支付王彦民本息合计人民币26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张万平、李忠玲没有履行给付义务。2015119日王彦民向肇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39日该院向被执行人张万平、李忠玲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期履行义务。在指定期限内张万平、李忠玲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后法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套房屋。2015325日法院向张万平、李忠玲送达执行裁定书,将二人所有的其中一套房屋查封并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流拍后,肇东法院发出强迁公告,限张万平、李忠玲10日内迁出房屋,张万平仍然拒绝迁出房屋。因李忠玲怀孕,不适用司法拘留。该院对张万平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张万平仍拒绝执行,执行法官以张万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李忠玲给付执行款项人民币15万元并就下欠款项的给付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彦民对张万平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万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以案说法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不报告财产,经法院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抓获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大部分案款,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按照财产报告令向法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有三处房产,具有履行判决的能力。被执行人张万平在法院执行其中一套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时,以妻子怀孕为由拒不迁出房屋,在法院采取拘留措施以后仍拒不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张万平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案件得以执行终结,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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